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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精華知識:重整制度

發(fā)表時間:2017/2/16 15:21:02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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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制度的含義

重整制度,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fā)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業(yè),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強制調整各方關系,進行企業(yè)重組與債務清理,以挽救企業(yè)、避免破產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重整申請的提出

2.重整期間

(1)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

(2)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②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可聘任經營管理者。

3.重整期間的效力

4.提前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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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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