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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日,某公司來銀行,單據(jù)連同信用證一并交來,請求銀行議付。該客戶雖在議付行開戶,但此證卻非該行通知。信用證中有如下條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對于這樣一張規(guī)定了單據(jù)將免費放給申請人,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授權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顯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收匯的風險已顯而易見。據(jù)受益人講,在交單前,曾多次聯(lián)系申請人,要求刪除該條款,但對方始終保持沉默,不予理睬。在全面了解業(yè)務背景的情況下,銀行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分析,發(fā)現(xiàn)這張信用證在條款上開得并不嚴謹,尚有一些漏洞。而且,信用證中含有這樣一些索匯指示;“Please 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 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 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mplied with"由償付行清算貨款的規(guī)定對我方掌握主動權是非常有利的。于是,銀行經(jīng)辦同志下力氣對單據(jù)進行了嚴格的把關,清除了單據(jù)表面可能出現(xiàn)的所有瑕疵。
7月3日,議付行在寄單的同時便向償付行電索,定起息日為7月12日。
7月12日,償付行如期解付。
7月19日,銀行收到開證行拒付電,要求退回從償付行所收款項,理由是信用證已聲明“將免費放單給申請人,待收到開證授權后方可對受益人付款。”在此之后,銀行又連續(xù)兩次收到開證行催促退款的電報,語氣愈加緊急。對于開證行的退款指令,銀行的態(tài)度十分明確:首先,開證行應僅以單據(jù)為依據(jù)來決定是否接受單據(jù),開證行既然未在收到單據(jù)7個工作日內對單據(jù)提出異議(經(jīng)查,開證行于7月6日簽收單據(jù)),按照500條款第13條b款規(guī)定,可認為開證行已接受單據(jù),并應承擔付款責任;第二,“免費放單”的安排只能被認為是開證行對申請人提供的便利,這項約定體現(xiàn)了開證行對申請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開證行自身的付款責任,因為開證行在證中已明確向受益人/善意持票人承諾將對相符單據(jù)付款;第三,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jù)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據(jù)受益人調查,申請人早已憑經(jīng)開證行背書的正本提單將貨提走。如果開證行不打算承擔付款責任,那它背書轉讓提單的行為構成侵權,議付行有理由懷疑開證行與申請人的欺詐行為有關聯(lián)。
7月20日,致電開證行,闡明了上述觀點。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結束。
電報發(fā)出后,開證行在保持了長達兩個月的沉默后再次來電,仍堅持退款要求。開證行在電報中,并不否認單證相符的事實,但認為議付行應在收到其受權后才可向償付行索匯,指責議付行提前索匯的行為違返了信用證的規(guī)定。對此,銀行立即擬電進行了有力的反駁,指出,開證行對信用證條款的解釋明顯不合理,且是自相予盾的。
根據(jù)信用證索匯指示,議付行可以“在寄單7個工作日內向償付行索取議付金額”,而并非要求其收到開證行授權后才能向償付行索匯,證中“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的條款僅僅是要求議付行暫時保留所收到的款項,待開證行授權后再對受益人結匯而已。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控制貨款,一旦開證行發(fā)現(xiàn)單據(jù)不符,可以在收到單據(jù)7個工作日內要求議付行退回已收款項。議付行認為,開證行在證中聲明“此證適用UCP500”,就應受國際慣例約束,而議付行對信用證條款的上述條款的上述理解才真正體現(xiàn)了國際慣例有關信用證業(yè)務的基本精神。
11月28日,開證行通過其上海代理行(此證的通知行)轉來電話,稱開證行已和申請人商洽解決此事,并對議付行的協(xié)作表示滿意。這起由“軟條款”引起的退款案,歷時四個多月的較量,終于取得了圓滿的結果,成功地為企業(yè)避免了經(jīng)濟損失。
軟條款信用證風險巨大,在戰(zhàn)略上我們要藐視它,在戰(zhàn)術上我們要重視它。通過這一案例,使人感到起碼有4點經(jīng)驗是值得總結的:
1、嚴格審單,防患未然。嚴格相符的單據(jù)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單據(jù)不符是開證行憑以拒付的唯一正當依據(jù)。如果銀行不是一開始就從單據(jù)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產(chǎn)生的不符點隱患的話,那么開證行很可能從單據(jù)的角度提出拒付,議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匯就缺乏良好的基礎;
2、究其弱點,爭取主動。在收到單據(jù)后,銀行經(jīng)辦同志對信用證條款的每個細節(jié)進行了透徹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證中的漏洞及矛盾之處,比如,“免費放單”條款與開證行承諾第一性付款責任的矛盾,信用證索匯指示中存在的內在沖突等。始終抓住信用證的這些薄弱環(huán)節(jié),果斷地向償付行電索,先收回貨款,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已手中;
3、銀貿協(xié)作,深入調查。由于信用證規(guī)定提單做成開證行指示性抬頭,案情發(fā)生后,銀行立即催促受益人去船公司調查貨物的下落,了解到貨物已憑正本提單提走。而且從船公司發(fā)來的傳真中清楚地看到,提單的確是由開證行背書轉讓給申請人的。據(jù)此,議付行尖銳地指責開證行協(xié)助申請人提貨同時又推卸付款責任的不光彩行為,以致于開證行始終不敢面對這個問題,進而難以理直氣壯地抗辯;
4、發(fā)揮實力,據(jù)理力爭。由于對國際慣例的熟練掌握和對信用證條款的深刻理解,使銀行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能夠盡可能地保護受益人利益,堵塞漏洞,而不是放任不管,僥幸地碰運氣,在交涉中也顯得有禮有節(jié),有理有據(jù)。開證行自知理虧,不得不放棄退款要求。銀行的實力及高度負責的精神,給受益人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這也是此案行以交涉成功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審核信用證如同審核單據(jù)一樣,是要不得任何馬虎的。相比較而言,審單要復雜些,而審證似乎是粗線條的,但我們仍然需要一視同仁地認真對待它,認真研究它。我們不能把所有信用證似是而非的條款通通斥之為軟條款,要知道,這里面是有不少學問的。即使軟條款是圈套,那么,也有大圈套、小圈套之分,有的則根本就是一種自相矛盾、或稱是開證行的一種失誤。你審證仔細了,把它挑出來,要求對方澄清或加以修改,照樣可以規(guī)避風險。如果錯誤的認為某些條款是開證行的所謂創(chuàng)造性條款的話,如果連這種條款的明顯性質都看不出來的話,那我們就應該反省自己了。因為那樣就可能釀成相當大的錯誤。如果受益人接受了這種軟條款信用證,就等于同意符合信用證要求時開證行才付款,這樣開證行審單和拒付時間根本無法符合UCP500第14條規(guī)定,造成以后的諸多麻煩。所以,我們就是要經(jīng)常不斷地認真學習,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只有這樣,我們工作才會有所放進,才會更上一層樓。所有的損失、麻煩,才可以避免,才可能減少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在軟條款信用證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我們應該得到以下兩點基本啟示:
1、在辦理進口業(yè)務時,盡量不要開軟條款信用證,如果是業(yè)務確實需要,可以由保函代之;
2、如果是出口業(yè)務,注意不應接受軟條款信用證,除非特殊情況,或者原合同已明確,或有其他保全措施。
總之,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不白的損失,我們再也不能對軟條款信用證掉以輕心了,最好的解決辦法應是銀貿通力合作。從出口公司來講,要加強學習,防患于未然,以免日后授人以柄;從銀行來講,要經(jīng)常向客戶宣傳軟條款信用證的風險所在,尤其是對未生效信用證,要實行定點跟蹤,協(xié)助受益人在其貨物出運前,使之生效。如發(fā)現(xiàn)欺詐苗頭,應與國外銀行及時溝通,共同對付詐騙行為,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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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