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構的職責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為: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chǎn)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chǎn)進行評估;不得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不得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登記機構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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