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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產經紀人房地產交易制度政策知識點

發(fā)表時間:2022/4/20 9:32:33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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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與質量管理

一、項目報建制度

1994年8月,原建設部發(fā)布了《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

(1)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包括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開發(fā)項目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未報建的開發(fā)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和發(fā)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2)報建的程序為:開發(fā)項目立項批準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有關批準文件,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認真填寫后報送,并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3)報建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guī)模、資金來源、當年投資額、工程規(guī)模、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發(fā)包方式、工程籌建情況共十項。

二、施工許可制度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筑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于2014年修訂發(f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guī)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xù)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

(2)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fā)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所確定的施工企業(yè)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guī)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y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

(7)按照規(guī)定應該委托監(jiān)理的工程已委托監(jiān)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擔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管理

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fā)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上述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提交的九個方面的證明文件,向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fā)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4)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guī)模,應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并按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公開。

(5)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6)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guī)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fā)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法》,國務院于2000年1月發(fā)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原則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jiān)督管理。

(2)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4)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工程發(fā)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4)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有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四)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

1.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yè)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專業(yè)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3)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jiān)督檢查。

2.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實施

(1)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jiān)督的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yè)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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