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訴訟時效
考試內容: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時效中止和實效中斷
要點: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法定的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由民事基本法規(guī)定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
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只適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 條規(guī)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權利最長保護期限
(1)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
(2)我國民法通則第 137 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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