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問答題]某水閘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公開招標后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規(guī)定,水閘的啟閉機設備由建設單位采購,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單位采購。同時,建設單位與監(jiān)理單位簽訂了施工階段監(jiān)理合同。建設單位為了確保水閘施工質量,經與設計單位商定,在設計文件中標明了水泥的規(guī)格、型號等技術指標,并指定了生產廠家。施工單位在工程中標后,與生產廠家簽訂了購貨合同。為了在汛期來臨之前完成水閘的基礎工程施工,施工單位采購的水泥進場時,未經監(jiān)理機構許可就擅自投入施工使用。監(jiān)理機構在對澆筑而成的第一塊閘底板檢查時,發(fā)現(xiàn)水泥的指標達不到要求,監(jiān)理機構便通知施工單位該批水泥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要求水泥廠家將不合格的水泥退換,廠家認為質量沒有問題,若要退貨,施工單位應支付退貨運費。施工單位不同意支付,廠家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單位的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費用。
問題:
1、建設單位標明水泥的規(guī)格、型號等技術指標,指定生產廠家的做法是否合理?為什么?
2、施工單位采購的水泥進場,未經監(jiān)理機構許可就投入使用,此做法正確嗎?為什么?
3、監(jiān)理機構發(fā)現(xiàn)水泥的指標達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單位不得使用該批水泥是否合理?為什么?
4、施工單位要求退換該批水泥是否合理?為什么?
5、水泥生產廠家要求施工單位支付退貨費用,建設單位代扣退貨運費款是否合理?水泥退貨的經濟損失應由誰負擔?為什么?
[答案]1、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商定,在設計文件中標明了水泥的規(guī)格、型號等技術指標是合理的,建設單位指定生產廠家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施工單位采購的水泥進場,未經監(jiān)理機構許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此做法不正確。正確做法是:施工單位運進材料前,應向監(jiān)理機構提交工程材料報審表,同時附有材料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送檢的檢驗報告,經監(jiān)理機構審查并確認其質量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
3、監(jiān)理機構發(fā)現(xiàn)水泥的指標達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單位不得使用該批水泥是合理的。因為這是監(jiān)理單位的職責和職權。
4、施工單位要求退換該批水泥是合理的。因為水泥生產廠家供應水泥不符合供貨合同的要求。
5、水泥生產廠家要求施工單位支付退貨運費是不合理的。因為退貨是生產廠家違約引起的。廠家應承擔責任。建設單位代扣退貨運費款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水泥的購貨合同關系與建設單位無關。水泥退貨的經濟損失應由生產廠家承擔,因為責任在生產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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