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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試法制史: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發(fā)表時間:2013/11/26 11:59:56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司法體制的變革與四級三審制 
1.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 
(1)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來源:m.jhjiafang.com.cn
(2)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3)實行審檢合署。 
2.實行四級三審制: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證據、保釋制度,審判制度社會實行公開、回避等制度。 
3.初步規(guī)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jiān)獄及獄政管理制度。 
(二)領事裁判權與觀審和會審公廨 
1.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 
(1)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即“治外法權”,是指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只由該國的領事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其本國法律裁判。 
(2)確立時間:《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1844年7月22日,香港)、《虎門條約》以及其他條約的擴充。 
(3)具體內容: 
①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間的訴訟:依被告原則。中大網校 
②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訴訟:由所屬國審理。 
③不同國家的僑民之間的訴訟:適用被告主義原則。 
④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與非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前者是被告則適用于被告主義原則,后者是被告,則由中國法院管轄。 
(4)審理機構: 
①一審由在華領事法院或法庭審理。 
②二審上訴案件由各國建立的上訴法院審理。 
③終審案件由本國最高審判機關受理。 
(5)后果: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2.觀審制度 
觀審制度是強行干預中國審判的制度:即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等。這種制度是原有領事裁判權擴充。 
3.會審公廨 
1864年清廷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的特殊審判機關。按照1868年《上海洋涇濱設官會審章程》的規(guī)定會審公廨名義上中國官府派駐租借的基層法庭,但凡涉及外國人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內與外國人訴訟案,由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甚至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由外國領事審判并操縱判決。這是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擴充和延伸。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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