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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選拔考試法律文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發(fā)表時間:2014/4/8 17:00:00 來源:中大網(wǎng)校 點擊關(guān)注微信:關(guān)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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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選拔考試法律文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滬海法商初字第436號 原告溫州宇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蔡云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智、朱海林,山東海之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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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滬海法商初字第436號

    原告溫州宇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蔡云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智、朱海林,山東海之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建中路188號中外運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小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建華,中外運華東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方修志,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溫州宇宙集團有限公司為與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一案,于200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1月9日、6月10日對本案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韓智、朱海林,被告委托代理人陳建華、方修志參加了本案的第一次庭審。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海林、被告委托代理人陳建華參加了本案的第二次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2年10月,原告委托被告從上海出運3個集裝箱的毛毯到漢堡,承運船舶為韓進比勒陀利亞輪第0004W航次,裝船日期為2002年10月26日。但被告違反了運輸合同,將原告托運的3個集裝箱漏裝,并實際將其中箱號為GCNU4632030和GCNU4631835的兩個集裝箱裝上了韓進賓西法尼亞輪第0005W航次,并簽發(fā)了編號為SNLEU200600928A和SNLEU200600928B兩份提單。由于被告作為上述貨物的承運人未能在運輸途中盡到妥善、謹慎地保管、照料貨物的義務(wù),造成涉案貨物滅失,貨物損失共計49,504美元,為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49,504美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前述款項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從沒有就涉案貨物由韓進比勒陀利亞輪第0004W航次承運達成過合意,也沒有訂立過相應(yīng)的運輸合同;原告主張的漏裝事實不存在,被告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沒有違約行為;涉案貨物的損失是由于承運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發(fā)生火災(zāi)造成的,根據(jù)《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不負賠償責(zé)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兩套提單,各一式三份,編號為SNLEU200600928A和SNLEU200600928B,以證明原告是涉案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guān)系。

    被告對此份證據(jù)無異議。

    2、編號為SNLEU200600928的裝貨單,以證明被告的代理人上海船務(wù)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船代)接受了原告的訂艙,涉案貨物應(yīng)由韓進比勒陀利亞輪第0004W航次承運。

    被告認為此份證據(jù)為復(fù)印件,經(jīng)其向上海船代了解,該公司從未簽發(fā)過此份裝貨單,對此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均有異議。

    3、出口漏裝改配申請單,以證明被告將涉案貨物漏裝而向海關(guān)申請改配至韓進賓西法尼亞輪,被告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

    被告認為此份證據(jù)為復(fù)印件,對其證據(jù)形式不予認可,同時認為被告雖然接受承運涉案貨物,但從未向原告確認涉案貨物裝載在韓進比勒陀利亞輪第0004W航次上。

    4、上海運鴻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告遲延履行了運輸合同,原、被告雙方原定涉案貨物在2002年10月26日裝韓進比勒陀利亞輪,而被告實際在2002年11月2日將貨物裝上了韓進賓西法尼亞輪。

    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此份情況說明是原告的貨運代理人出具的,其與原告存在利害關(guān)系,不能以此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

    5、被告出具的損失證明,以證明涉案貨物已經(jīng)全損。

    被告對此份證據(jù)無異議。

(責(zé)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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